第七十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