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对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