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