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