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是否适当,体例、结构是否科学以及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