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第八条已修改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