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第七条已修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和国家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本行政区管辖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管辖海域的海岸线较短、海域面积较小的县(市、区),可以不单独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