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收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