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申请,不得批准。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申请,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严重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二)造成航道、港区、沿海港河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三)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及行洪排涝工程安全的;

(四)造成电厂等重要工业设施取水口堵塞、淤积,影响生产安全的;

(五)妨碍航行、避风、消防、救护、行洪排涝的;

(六)对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有不利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批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