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十七条已修改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的,应当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予以公告。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地方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