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