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如实报送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