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止灾情或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