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传播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