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