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并组织专家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