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