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确需开山切坡,以及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确需取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