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山体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