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山体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严格保护山体资源。开发利用山地丘陵等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