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免费停放或者合理安排免费停放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居住区,商场、学校等车流、人流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