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十条有效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金和在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所持股权的净资产值之和,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