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的受理、转移、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调解文书和工作流程。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转移和委托等制度,实现多种劳动争议调解形式的衔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