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有效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