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