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资料抄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