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