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