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修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企业名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