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服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