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古城风貌影响的,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