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开展研究和传承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一)设立主题博物馆、展示馆、传习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二)组织传统文化、艺术、武术、民俗表演,举办文化节庆活动;(三)其他有利于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