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协调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河流水系、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控制建筑高度,体现当地建筑特色。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