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环境协调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河流水系、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控制建筑高度,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