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