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品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消费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财政投入、人才培养引进管理、考评责任机制和奖励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和质量管理能力,培育发展消费品特色支柱产业,推动消费品生产和销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打造区域质量品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