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核验和登记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发现入场经营的销售者有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