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销售进口消费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附有中文标识,标明其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三)限期使用的,应当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标明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应当在消费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