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销售进口消费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附有中文标识,标明其名称、产地和进口商或者总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的,应当用中文或者阿拉伯数字标明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应当在消费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