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