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科普活动,包括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