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活动,包括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