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经费以及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科普事业的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