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变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