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变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