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