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