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河长负责制。流域内各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和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