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流域的生态环境规划、保护、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草原、饮用水源等保护和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