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流域内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