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灌排渠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