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