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